1、范圍
本標準對焰火晚會燃放煙花爆竹的規模等級、承擔資格、完全評估、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審查程序、燃放作業、安全保衛與警戒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承擔以及申請赴境外承擔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工程作業的單位及其人員。
本標準也適用于在白天舉辦的焰火慶典活動。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0631-89 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
GB 11652-89 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焰火晚會 evening entertainment
為節日、慶典等活動舉辦的,以燃放禮花彈、組合煙花、架子煙花等為主的晚會。
4、規模等級、承擔資格和審查與安全評估
4.1 焰火晚會規模等級劃分
根據焰火晚會舉辦的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所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數量與規格分為A、B、C三級。
4.1.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屬A級:
a)省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國慶或其他重大節日慶典,或為國家級或國際大型活動所舉辦的焰火晚會;
b)所燃放的禮花彈最大直徑大于305mm(12);
c)所燃放的禮花彈直徑大于等于102mm(4),燃放數量大于2000發。
4.1.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屬B級;
a)在縣級以上城市、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為國慶或其他重大節日慶典,或為有關大型活動所舉辦的焰火晚會;
b)所燃放的禮花彈最大直徑大于等于178mm(7);
c)所燃放的禮花彈直徑大于等于102mm(4),燃放數量1000~2000發。
4.1.3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屬C級:
a)在縣級城市或城鎮、縣級或縣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為國慶或其他重大節日慶典以及其他有關活動所舉辦的焰火晚會;
b)所燃放的禮花彈直徑大于等于102mm(4),燃放數量1000發。
4.2 承擔資格
4.2.1 承擔A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了解大型焰火晚會燃放作業的安全技術現狀與發展方向,有B級以上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實踐經驗;
b)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人,有10名以上參加過三次以上燃放作業的人員;
c)具有先進的、安全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
d)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2.2 承擔B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了解大型焰火晚會燃放作業的安全技術現狀與發展方向,有C級以上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實踐經驗;
b)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人,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人,有5名以上參加過三次以上燃放作業的人員;
c)具有安全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
d)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2.3 承擔C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參加過一般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具有一定的焰火晚會燃放作業的實踐經驗;
b)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人,有5名從事過燃放作業的人員;
c)有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
d)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2.4 從事焰火晚會燃放工程作業的單位,必須持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發的《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
4.2.5 從事境外焰火晚會燃放工程作業的單位,必須持有公安部核發的《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
4.2.6 從事焰火晚會燃放工程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發的《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員作業證》。
4.2.7 境外焰火晚會燃放工程,只允許具有多次成功組織設計與實施A級焰火晚會燃放作業的單位承擔。
4.2.8 任何個人不得承擔焰火晚會燃放工程。
4.3 審查與安全評估
4.3.1 A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的組織實施必須事先經燃放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須經燃放地地(市)級公安處(局)審查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查批準。
4.3.2 B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的組織實施必須事先經燃放地地(市)級人民政府批準;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須經燃放地縣(市)公安局審查后,報地(市)級公安處(局)審查批準。
4.3.3 C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的組織實施必須事先經燃放地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須經燃放地縣(市)公安局審查批準。
4.3.4 審查時,應進行安全技術評估。安全技術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
a)燃放現場周圍環境和氣象環境的安全性;
b) 承擔單位的資格審查及整體素質;
c)所采用的煙花爆竹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
d) 安全距離與安全警戒范圍確定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e)安全保衛、交通管制及消防措施;
f) 事故的應急處理措施。
5、技術設計方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
5.1 技術設計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焰火晚會規模概況,燃放時間、地點以及與晚會活動主題相應的編組燃放文字說明;
b)所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與數量及其有關參數,發射最大高度、爆炸覆蓋面積等;
c)燃放器材的基本情況及點火方式。
禮花彈發射筒基本參數見附錄A(提示的附錄)。
禮花彈基本安全參數見附錄B(提示的附錄)。
5.2 組織實施設計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現場組織機構的設置,包括根據焰火晚會活動規模所設置的燃放技術、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護、事故應急處理等職能組的組成;
b)現場人員分工、崗位、職責;
c)煙花爆竹及有關器材的運輸和儲存、保管安全措施;
d)燃放時的安全距離與安全警戒范圍;
e)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安全范圍確定參數見附錄C(提示的附錄)。
5.3 技術設計方案和組織實施設計方案文件在設計人員簽字后,必須經過設計人員審核、簽字和單位主管領導批準。
6、安全管理技術
6.1 煙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
6.1.1 購買燃放所需的煙花爆竹,必須向燃放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憑證購買。
6.1.2 焰火晚會的燃放的煙花爆竹必須購自合法煙花爆竹生產廠家或經營企業,嚴禁使用無煙花爆竹生產許可證廠家的產品。產品應有省級以上質量檢測機構頒發的質量合格證。
6.1.3 運輸燃放所需的煙花爆竹必須向運往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并派專職押運員押運。在城區內運輸的,要按照當地縣、市公安局指定的運輸時間、路線進行運輸。
6.1.4 在燃放現場,經當地市、縣公安局批準,允許利用結構堅固、無火源、無人居住的房屋、工棚、車輛等作為燃放所需煙花爆竹的臨時保管點。
6.1.5 在燃放現場,保管燃放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設專人看管;
b)按當地縣(市)公安局規定的期限、品種和數量儲存;
c)收發煙花爆竹應及時登記,做到賬物相符;
d)嚴禁同室保管與煙花爆竹無關的物品。
6.1.6 燃放實施前,必須對燃放的煙花爆竹按品種逐一抽樣試放。
6.2 安裝作業的管理
6.2.1 安裝作業前應對燃放現場進行清理,清除易引起火災的雜物。根據當天風向和現場地形,合理安排炮位和燃放點,并留出足夠寬度的通道和燃放人員的安全停留位置。
6.2.2 在安裝作業地段,必須設置明顯的工作范圍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在鄰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設置防護屏障。
6.2.3 進入安裝作業現場的工作人員,要佩戴胸標或臂標。
6.2.4 安裝作業時間內,嚴禁與安裝作業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
6.2.5 裝填作業前,現場技術人員應對炮位逐個進行檢查驗收。檢查內容包括:炮筒的穩定性、垂直度,架子的穩定性、抗風能力,組合炮筒的筒間距是否合理等。
6.2.6 裝填作業應專人負責,嚴格按照設計編組要求,將煙花爆竹準確裝填進設計炮位中。裝填時應將禮花彈提升兩次,檢查有無卡筒或彈筒間隙過大的現象。
6.2.7 裝填作業現場嚴禁煙火。
6.2.8 裝填作業后,由現場技術人員進行檢查。
6.3 燃放作業的管理
6.3.1 現場指揮長檢查燃放前的各項工作,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準下達燃放指令。
6.3.2 燃放實施人員必須著防護服,帶安全帽。
6.3.3 實施燃放作業時,嚴禁任何無關人員進入燃放現場。
6.3.4 實施燃放作業時遇有下列情況,應停止燃放,待妥善處理后方可繼續進行:
a)現場風向突然改變,可能危及觀賞人員;
b)風力超過6級或可能危及安全區內建筑物、電力通訊設施和公眾安全;
c)突然下雨、起霧,妨礙燃放正常進行;
d)重放炮筒底部溫度過度;
e)發生炸筒、盲筒三次以上或造成人員傷亡等意外情況。
6.4 燃放作業后的檢查
6.4.1 燃放作業結束后應進行現場檢查,指定專人看守燃放現場,無關人員不得接近。
6.4.2 發現盲炮或其他未引燃的煙花爆竹時,不進進行第二次點火,必須收集交專人看守,由燃放技術負責人處理。
6.4.3 發現有殘余的未爆炸的禮花彈或其部件時,應立即安排專人尋找和處理。
6.4.4 經現場指揮長檢查確認安全后,燃放作業人員方可離開現場。
7、組織指揮與安全警戒
7.1 組織指揮系統
7.1.1 組織實施焰火晚會,應設指揮部。
7.1.2 指揮部設指揮長,統一指揮領導燃放技術、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護等各職能組進行工作。
7.2 燃放現場消防器材的配備:
a)A級,現場配備3臺消防車及適量消防器材;
b)B級,現場配備2臺消防車及適量消防器材;
c)C級,現場配備1臺消防車及適量消防器材;
d)特殊情況,可適當增加消防車的配備數量。
7.3 安全警戒
7.3.1 焰火晚會的警戒范圍和時間、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時間、消防設備的設置地點和位置,由指揮部根據設計方案與環境特點確定。
7.3.2 所有進入燃放現場的通道和入口區都必須配備人員警戒。
7.3.3 警戒人員應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攜式擴音器、對講機。
7.3.4 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必須按時上崗,不準在崗位上做其他事情。在未發出解除警戒命令前,不準離開警戒崗位。
7.3.5 指揮長在收到確認安全的報告后,方可下達解除警戒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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